山西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2/05 10:47:21
山西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申报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省委、省政府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省红十字会引进的国内外红十字组织及社会各界捐资援助的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主要分为两类:
(一)公益(基金)类:博爱助医、助困、助学,大病救助,天使阳光基金,“博爱送万家”等;
(二)事业发展类:博爱家园,博爱卫生院(站),改水改厕,生命健康安全体验教室等。
第三条 省红十字会项目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符合红十字宗旨,加大监督力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确保项目质量达标,确保项目进度顺畅。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省红十字会作为项目主要实施方对项目管理实行全面统筹,积极对项目进行考察、规划、管理,并向总会申报、推荐,所有项目必须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审核批复。
(二)资金安全。项目资金坚持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的原则,必须设置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专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保证质量。项目须在红十字会和有关各方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达标。
(四)公开透明。项目的申报、立项、批复、实施、督导、评估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示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工作公开透明。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省红十字会。代表捐资方负责项目审核申报、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市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会要求,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督导检查、情况上报等工作。
(三)县(区)红十字会。按省、市红十字会要求,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管理、工程监理、跟踪监督、情况上报、资料收集和总结报告等工作,分解项目执行所需的各项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人及职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公益(基金)类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因家庭成员当年遭遇火灾、车祸、事故等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家庭成员当年突发重特大疾病或罕见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其它渠道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数额仍然巨大,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当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对象。
(二)申报事业发展类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省、市、县(区)规划和政策规定;
(2) 符合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3) 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4) 项目的基础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5) 符合法律法规和各级红十字会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须根据省红十字会的项目申报要求,与各级政府、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审定,据实上报。
(二)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由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红十字会。
(三)项目的规模及资金等数据,须按照项目实际需求详细论证后进行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误报现象。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公益(基金)类项目申报: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按提示如实填写提交基金资助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后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求助申请,同时提交资料;
(2)审核。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寄送省红十字会。总会或红基会项目由省红十字会审核资料后,上报总会或红基会;
(3)评审。总会或红基会项目由总会或红基会组织专家评审。省红十字会主导的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基金筹资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对因病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资助的,可采取网络、电话、传真方式征求部分评审委员意见并确定;
(4)公示。通过组织评审,确定资助范围、资助额及资助款项来源,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二)事业发展类项目申报:
(1)申请。在充分体现和尊重援助方意愿的前提下,省红十字会通过市红十字会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的申报应由项目具体执行地红十字会填制《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后向上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
(2)考察。接到申请应依照省红十字会规范要求的程序及时组织考察,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单位)审核意见;申请项目确认后各级红十字会应组织本级或委托下一级红十字会进行现场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3)审核。现场考察并审核资料后由红十字会法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公示。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等项目,经省红十字会审核同意后,须在服务范围公示五天;
(5)上报。市、县红十字会根据公示情况,审核研究通过后上报(推荐),等待批复和签订相关协议。省红十字会认真审核《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申请报告,对项目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审核无误后正式申报。由省红十字会主导开展的项目,审核无误后正式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公益(基金)类项目:
第九条 开展公益活动前,须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具体负责人报公益(基金)主管部门备案。拟邀请相关领导参加的活动,须提前半个月书面报备并附活动方案。
第十条 经评审确定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向申请人寄发《资助告知书》。
第十一条 受助申请人将资料寄至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在完成审核后报送至总会或红基会。总会或红基会完成终审并将资助款拨至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将资助款按要求及时转拨至受助申请人账户,并通知其查收。
事业发展类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必须依照协议进行。执行地红十字会对项目负责并受管理;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须统一由执行地红十字会组织执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越过红十字会进行任何以红十字名义的项目活动。
第十四条 除一般救助或不产生法律责任后果的项目外,所有以红十字名义援建的项目均需与受援方法人签订相关协议。项目协议的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及上级红十字会要求,且尊重捐资者的意愿。
第十五条 执行地红十字会对项目的实施,要专人负责,在同一项目执行中,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委托方或上级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如存在问题或与项目援建协议不符,须整改落实,并做好项目的资料收集及痕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并及时报送,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区域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九条 执行地红十字会依据协议和上级红十字会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责任权限的单位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及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对项目验收报告(批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协议,可按援助方意愿立碑纪念。立碑式样、位置、碑文内容、格式等事项根据省红十字会及援助方协商确定,资助实物及设备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红十字标识和字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各级红十字会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及时上报进度报告及项目资料。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遵循援建协议组织实施。援建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照协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事项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批复内容。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须逐级上报至援助方同意。定期收集援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按时、按要求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向其他援建单位或捐赠人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应捐赠人要求组织实地考察。
(四)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履行职责。对偷工减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相关部门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援助方、省、市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改正。如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隐瞒或拒绝纠正的,援助方、省、市红十字会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 执行地红十字会在项目实施各个环节须现场跟踪督察,确保项目进度及质量合格,如发现违规情形,且调查属实,红十字会有权要求项目停止,经整改认可后,方可继续实施。
(七) 项目实施全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 各级红十字会对项目档案要进行科学分类,严格管理,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各阶段资料,作为项目实施依据,以备援助方及上级红十字会审核。
(九)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红十字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所有项目均实行全程公开监督制度,建筑工程、设施设备项目实施前,必须在所涉及服务区域内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无异议后,由红十字会签发书面通知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投诉,及时核实,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应当以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协议的内容为依据,如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质量要求、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益(基金)类项目验收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实施,对项目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益(基金)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公益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不定期对开展和实施的公益活动进行回访。
第五章 事业发展类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和完成后,红十字会项目工作责任人应作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项目执行结果报告的基本依据,由项目执行方提供。项目执行结果报告由执行地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方提供。
第二十九条 项目情况报告应当以项目协议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情况报告须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须建立完备的项目资料档案。红十字会必须依照项目协议要求提供完整、合格、法律有效的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子邮件、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项目执行形成的相关档案存红十字会档案室,并依照国家档案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红十字会项目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运行,严格程序,自主管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必须依法独立自主的进行管理,不得与包括财政性资金在内的任何非项目资金混账管理。执行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依据为执行协议书。项目预算一般不得与其他资金来源配套安排,确需安排的必须按项目内容严格分清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当地物价,标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测算,合理申报。在项目实施后,如发生资金缺口,由项目执行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结算方式:所有项目的拨款方式,须严格遵照协议执行。一般应采用直接结算方式进行,即执行红十字会直接与已确认的项目执行方或中标施工单位结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申请由项目法人、受益人或执行红十字会确认的项目法人代理人提出。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进行拨付,无明确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进度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进行,首期拨付资金不得超过50%。
第三十五条 执行红十字会申请项目拨款,须向上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省红十字会认真审查执行红十字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拨款。省红十字会收到拨款申请报告后,根据《项目协议书》要求,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要求及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社会的有效监督,接受政府审计。
第三十八条 项目工作完成后,所在地红十字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编制和报送项目资金决算报表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即时查处,违法违纪的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资金监督
(一)依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加强监管,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接受社会监督是红十字基本工作原则,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及时根据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公示。
(三)主动接受审计,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四)对审计、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执行红十字会要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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