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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12/08 15:26:57

晋城市红十字会

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会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会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我会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会机关各科)、所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五条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风险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六条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会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七条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重点在内部控制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

第八条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重点在预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情况。

第九条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设有专人,钱、帐、物分管,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单位经济活动工作,实行逐级请示、审核、审批制度,重大事项党组班子集体决策并会签。相关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成立工作组并由会办公室设专人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内部控制领导组加强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专人(办公室)对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财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组织、决策、岗位内部控制

第十条成立内部控制领导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室负责人担任,下设内部控制工作组组长由秘书长兼任,员包括财务人员、监事会秘书科负责人,具体负责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并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四章   财务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决算控制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

在编列项目支出的年初预算时,根据总会、省会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指标,广泛征求科室意见,并经会党组研究后,上报预算。其科学性、可行性均须符合我会工作实际,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会机关业务工作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编制各项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根据批复的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做到:事先请示、事前预算、事后决算、依据明确,保证预算严格有效执行,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分析我会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加强决算管理,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审核并汇总编制我会的决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财政部门审核。

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十八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入、票据控制

第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我会收入项目有捐款收入、会费收入、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二十条我会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接收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必须开设专户,建立专账独立科目,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统一票据,并登记造册,及时入账入库。

业务科室涉及收入的依据、合同、票据等有关材料要提交办公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一条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二十二条会办公室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三条对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并且要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及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票据要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节   支出控制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和费用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单位各项支出,要按照当年预算批复,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请示、审核、审批、支付、核算和归档等规定和流程执行。

支出经费的控制如下:

(一)凡涉及到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支出,必须先填写各项经费支出审批表:业务开展科室据实填写(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核实有无预算经费-→秘书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内控领导组办公室留存请示报告卡-→执行-→财务报支。

(二)根据市纪检委、监察局《关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凡涉及《监督办法》规定大额度资金支出的,必须按要求接受监督并报送资料备案。

(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四)根据《晋城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和公务卡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凡涉及到《晋城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必须严格按要求规范使用公务卡,做到“应刷尽刷”。

第二十七条重点支出控制

(一)业务招待支出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规定,严控“三公”经费,业务招待经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晋城市市直机关接待费管理办法》执行。财务报支要附业务招待预(决)算审批。

(二)会议培训支出

严格按照市委办、政府办《关于晋城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支出要求:事先审批有依据,经费支出先预算,会议培训有签到,资料文件要留存,实际支出有决算。

(三)差旅费用支出

出差有事由,事先要审批,经费报批附依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法要求执行。

(四)宣传印刷支出

宣传印刷有请示,有审批,有资料留存,有发放登记,数目准确,账物相符。根据市财政《晋城市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在市直单位定点印刷企业印刷,一次印刷1万元以上必须实行定点印刷。

(六)专项业务支出

专项业务支出要有请示,有审批。开展业务要经分管领导审批,做到专项整治有方案,开展业务有预算,执文书有记录,执行完成有结果和支出经费有决算。

(七)固定资产购置

使用预算内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必须有年初预算,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必须有单位请示、有财政审批,在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政府采购。

(八)建设、维修、改造

严格执行《晋城市市级财政投资一般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维修、装饰工程以及绿化、亮化、美化等投资,无年初预算的,原则上不安排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的,要有审批有预决算、有合同,需评审的要评审、需政府采购的必须政府集中采购。

(九)房屋、设施设备租赁承包

要有请示,有审核,有审批,有承租合同,有经手人,有安全防范约束。

(十)其他服务类支出

大型宣传和科普宣传活动,各类专业咨询,软件开发运用,购买服务等支出要有审批,有经费支出预决算,有资料留存,有合同规范。

第二十八条加强结转和结余管理。

结转和结余是指各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捐赠资金的分配使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红十字会捐赠接收和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晋城市红十字会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内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支出控制。

第四节   政府采购控制

第三十条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规范严格的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审、监察等部门和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市财政每年度的《晋城市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求和批准的预算执行。

达到公开招投标的采购项目必须经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开采购。

第三十二条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属强制采购类别(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五节   资产控制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本细则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七条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2023年),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要及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一条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要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四条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七条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要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建设竣工要经审计局决算审计和财政局决算评审。

第五十一条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单位要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四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基建程序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七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六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应将下列合同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围:必须经政府采购的;公共场所的房屋和建筑物的建设、维修、改造;办公、宣传、印刷等公务经费支出金额较大且必须经双方约束的活动;办公所需房屋、设施设备的租赁、承包;大型宣传和科普活动;大型服务类支出;国有资产转让、受让;其他需要签订合同加以约束的活动等。

第五十七条单位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各类经济活动经过协商所达成协议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是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三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严禁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十八条单位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杜绝不从实际出发、急于求成、草率订立合同的行为。在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还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单位签订合同必须经单位法人代表同意签署或授权,并严格按照办公规定办理合同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在合同签订前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的支出控制要求,先审批后签订合同再执行。

第六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应该终止的,应及时依法终止,防止重复履行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十二条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必须同时提交办公室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五章   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是单位执行政策、开展工作成效和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五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加强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资金、专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第六十七条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八条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提下,加强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九条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业务指导,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细则是根据我会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但上级机关和财务部门对内部控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晋城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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