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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9/18 09:22:49

晋城市红十字会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机关各科、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市财政下拨的红十字事业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省红十字下拨的项目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

第二章  采购形式及数额标准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采购行为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1、集中采购

1符合《晋城市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

2办公用品、办公电器、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软件、耗材、车辆购置、车辆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等以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方式为主采购货物必须从市政府采购网提供的供应商处购买

2、部门集中采购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需要由部门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并按照市采购办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需经市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招标外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服务、货物、工程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条件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可以实行公开招标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其他采购形式采购数额标准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部门集中采购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性采购),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货物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3、分散采购

凡是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性采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人员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各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自行采购。

货物类采购预算不足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不足1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不足10万元的各类服务。

第六条非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要参照财政性资金采购形式和数额标准依法进行采购。

第七条  自行采购须由负责采购的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等3人以上共同询价采购,采购完成后编写询价情况说明并签字,与发票一起附在报销单后。

在自行采购中采购金额较小且长期与之存在购买关系的需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在选择定点前,要提前做好询价工作。

第八条  采购方式的条件

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时限不能确定等原因未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条件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采购小组由会领导、采购科中心和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和制度

审定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实施计划、采购方式和采购合同

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研究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纪问题

确定验收小组组成人员或聘请专家对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是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和完善市红十字会采购制度或办法

为采购领导小组提供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

向市财政局报送采购计划和采购信息统计

编制采购预算拨付采购资金和资金的使用监管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组织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采购文件的归档和保存

采购合同和标书的公示

与采购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共同负责除由委托代理机构询价以外的询价工作并在本单位对询价采购情况进行公示

负责市红十字会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提供采购清单、采购技术质量要求及相关参数资料

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对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接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与综合办公室共同负责除代理机构询价采购以外的询价工作

第四章  申请和归档

第十二条  各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采购日常物资时须提前填写《晋城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审批卡》,采购申请须由室领导审签、经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会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购置。

第十三条如单项或批次采购物资、工程、服务项目在10000元以上或须常务副会长定的采购物资、工程、服务项目等。各科(室)、直属单位须填写请示卡片,由科室领导审签、经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会领导审批,常务副会长审定同意由办公室报市财政备案并根据相应的采购形式和标准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缴纳日常费用如水费、电话费、保险、所得税、加油等按照财政局采购目录纳入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缴纳完成后直接填写报销不需要填写采购申请。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由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伪造、销毁或者隐藏采购文件保管期限从采购日期结束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会议记录、请示卡片、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为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晋城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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